东莞市可园博物馆“博物馆之友”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东莞市可园博物馆“博物馆之友”(以下简称“可园之友”)。
第二条 “可园之友”是由文物考古史学学者、岭南建筑园林与岭南画派研究学者、热心公益事业、热爱东莞地方历史文化,愿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的社会个人、机构和团队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可园之友”的宗旨是构建可园博物馆与社会各界沟通的桥梁,拓展传播可园文化的有效途径。其任务旨在助力实现博物馆服务教育的职能,提高可园文化发展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东莞公益文化事业高品质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联系社会公众、团体走进博物馆参观;
(二)推动博物馆普及教育与文化传播;
(三)向博物馆提供藏品征集、展览等方面的信息;
(四)组织学者、会员进行文化研究与交流;
(五)加强公众与博物馆的联系;
(六)完善和提高可园博物馆的服务功能,推动博物馆整体服务水平;
(七)积极宣传可园博物馆,扩大其社会和文化影响。
第三章 会员分类
第五条本馆会员分为两种:
( 一)普通会员
一切关心博物馆、热爱博物馆,致力于推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社会公众均可申请成为“可园之友”的普通会员。
( 二 )VIP 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公众皆可申请成为“可园之友”的VIP会员:
1.对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热心于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
2.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热心向本馆提供各类捐赠的社会人士;
3.积极推动文化传播,通过各类媒体积极宣传博物馆及其文化的社会人士;
4.在本馆常年为观众义务服务的优秀志愿者;
5.历史学、考古学、建筑学、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学者专家。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会员权益
(一)受邀参加可园博物馆举办的名人学者讲座和学术研讨会;
(二)可以提前获知可园博物馆最新展览信息并享受预约讲解服务;
(三)免费查阅本馆的图书及有关文物的文字、照片资料;
(四)可以参加本馆“可园之友”组织的各种社会活动;
(五)受邀参加博物馆重大活动,如年会及各类开闭幕式等;
(六)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参加本馆举办的寒暑假活动以及其他;
第七条会员义务
(一)依照“可园之友”的各项决议,认真完成交办的工作,积极维护本团体的各项权益;
(二)对本馆收藏研究、文物保护、展览宣教、开放服务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积极宣传本馆;
(四)积极参加本馆举办的公益活动,本人或介绍他人来博物馆做志愿者或临时义工;
(五)向博物馆提供藏品征集、展览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入会程序
(一)“可园之友”会员实行实名登记,请在了解并认同相关权益和义务之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向本馆提交入会申请表。申请表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本馆对登记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二)申请表格需至可园博物馆游客中心咨询处领取。
(三)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需交至可园博物馆办公室。
(四)提交入会申请表后由本馆审核通过,颁发“可园之友”成员证后方为正式加入。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博物馆之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2016年5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东莞市可园博物馆。
东莞市可园博物馆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