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可园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东莞市可园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东莞市城区可园路3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零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以东莞市可园博物馆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东莞可园园林建筑为依托,收藏、研究、展示岭南古典园林建筑、“二居”及岭南画派文物作品,传播岭南建筑文化和岭南画派艺术。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承担文物保护管理,包括:保护、管理和研究东莞可园园林建筑;征集、收藏、保护与研究东莞可园与张氏家族、岭南园林与岭南画派以及符合本单位宗旨的文物与资料;举办《可园主人张敬修》、《古园画心—居巢、居廉与可园》、《岭南传统园林与民居》、《莫伯治与岭南建筑艺术》基本陈列,各类临时展览和各种社会教育活动;开展符合本单位宗旨的博物馆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成立本单位党组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领导本单位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本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推动本单位党建工作与业务深度融合,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我馆党支部通过“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理事会、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支部议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对“三重一大”等事项形成决议、决策,发挥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密围绕党的章程,会同理事会、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任免本单位的管理层人员;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政府代表、馆方代表、社会人士三方面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政府部门代表包括:举办单位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代表1名;
馆方代表包括:馆领导代表1名(馆长)、副馆长或中层干部代表1名、基层职工代表1名;
社会人士代表包括:专家学者代表2名、东莞工商企业家代表1名,媒体代表1名,中小学教师代表1名。
其中,举办方代表由举办单位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委派。社会人士应包括服务对象和有关利益相关方的代表。专家学者代表、媒体代表、东莞工商企业家代表、中小学教师代表由举办单位和博物馆共同酝酿,根据相应届别、行业和领域等条件,从符合条件的人士中推选产生。馆领导代表由馆长担任。副馆长或中层代表、基层职工代表按程序在馆内推选产生,不设限,凡本单位员工都可以报名参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包括:
(一)确保博物馆的使命、宗旨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确保博物馆能够最广泛的为公众服务;
(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四)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提供相应支持,确保博物馆藏品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规划博物馆的工作,检查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检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九)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审议本单位功能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本单位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审议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议本单位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六)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决算;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评估;
(九)协调本单位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帮助争取到政府、社会对本单位事业的更大支持;
(十)条件允许情况下,帮助筹措本单位事业发展资金;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十二)审议其它影响本单位发展的重大决策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为了博物馆长远目标的实现和发展,在必要的情况下,理事会下可增设监督、顾问等职能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文物委员会等。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各类辅助及后勤工作,包括会务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有关工作。秘书处由博物馆办公室兼任。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领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充分发挥个人能力来帮助和支持博物馆的各项发展;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五)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六)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七)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及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设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由本单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引领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单位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二)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四)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由秘书长代行其职责。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制度,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四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人选可从举办单位人员、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中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对理事会和馆长为代表的博物馆领导机构行使职责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负责对博物馆的财务进行检查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不因监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理事会和馆长为代表的博物馆领导机构行使职责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监督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五)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监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四十八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监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监事的,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监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五十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监事长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监事长除履行监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确认监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监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按程序委托其他
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一般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程序: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监事;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监事会决议;制作会议记录。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监事的半 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监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监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监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会议决议的披露
(一)监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大会通过或提请职工大会通过后,方可披露;
(二) 监事应当保证本单位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管理层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为本单位法人代表。
第六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负责博物馆日常事务运行;
(六)受理事会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馆长、副馆长,产生方式由本单位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任命。
第六十四条 管理层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组织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十六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行政负责人是馆长,馆长由本单位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任命。职权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设有办公室、园林古建管理部、教育推广部、陈列部、保管部、开放服务部等业务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业务职能。我馆以东莞市可园博物馆理事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并通过理事会议、馆长办公会议、馆务会议等讨论决定我馆工作事项,各业务部门作为执行机构,各司其职、团结合作,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七章 服务对象
第六十八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为全体社会公众,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享有博物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博物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参观及活动环境;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文物展品、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可通过本单位服务热线、服务平台向本单位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业务运行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开展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和社会教育活动;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物遗址保护、公共文化服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把握正确的社会文化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编制、论证、报批可园古建筑的保护修缮规划及相关工作方案,审核预决算及编制实施方案,有计划实施保护,建立科学、完整、翔实的“东莞可园”古建筑基础档案;实施古建筑维护保养以及修缮工程,科学规范做好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招标、预决算、审计以及归档。
(二)加强馆藏文物管理和保护,加强馆藏文物日常管理和常规性保护及研究;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文物藏品保存环境;建设馆藏文物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科学实施本单位藏品的修复工作;根据本单位宗旨有效开展文物征集工作。
(三)举办丰富多彩的社会教育活动,加强社会教育人员的培训、考核;严格做好日常开放管理、接待讲解服务、重要公务接待工作以及观众咨询服务;策划“可园小学士”、硬笔书法大赛、传统节日活动以及各类公益活动;编制、出版各类传统文化科普读物;组织、引导本单位文化志愿服务者工作开展社会活动。
(四)举办高质量展览活动,科学制定、有效落实年度展览计划,策划各类原创性展览,引进特色展览,满足观众不同观展需求;结合陈列藏品不同性质与特点,不断提高陈列展览的形式设计,创造赏心悦目到观展环境;切实做好陈列展览的布、撤展以及交接工作;积极“走出去”,将本单位原创展览、特色展览向外推介,走进社区、学校以及社会机构,走出广东、大湾区,走向国内乃至国外。
(五)强化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方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日常安全巡查;加强本单位安全监控设施设备、消防系统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加强本单位与物业管理处的安全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与训练,提高人员安全思想意识以及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本单位安全、人员安全、文物安全。
(六)做好本单位文博事业整体运营,举办单位以及相关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七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分管副馆长、保管部主任、保管工作人员离任时,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七十六条 本单位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需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 本单位不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七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实行“政府所有,财政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八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规范的受赠财产接收流程,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四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规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馆长)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九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九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26日经东莞市可园博物馆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可园博物馆理事会。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