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可园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促进东莞市可园博物馆(简称“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境内外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者”)可自愿无偿向博物馆提供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其形式包括捐款、捐物、义卖、义展等。

第三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时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任何人不得借用博物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四条 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无偿,禁止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严禁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四)捐赠者意愿与博物馆利益统一;

(五)接受捐赠的文物藏品归属权必须明确,不得受托代管或归属权有争议。

第五条 捐赠者向博物馆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本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者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博物馆与捐赠者协商有关捐赠事宜,捐赠者可以与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以及捐赠的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订阅捐赠协议。捐赠者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对于文物类捐赠,由博物馆组织相关鉴定专家对拟捐赠物进行鉴定后决定是否接受捐赠。

(三)捐赠者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可博,博物馆应及时完善相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系统的录入。

(四)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七条 博物馆给予捐赠者的鼓励和铭谢:

(一)授予捐赠者博物馆收藏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单位或姓名;

(三)将捐赠者列入博物馆当年的捐赠目录;

(四)将捐赠情况在网站或公众号、微博等予以公布;

第八条 博物馆应当尊重捐赠者意愿,规范对所捐物资的登记、保管,捐赠者有权向博物馆提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九条 博物馆应当妥善保护捐赠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第十条 博物馆不得无故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博物馆应按照藏品、物资、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者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博物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可园博物馆        

2019年7月1日         


东莞市可园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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