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可园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健全科研学术决策咨询机制,营造开放交流的学术气氛、思辨创新的科研氛围,促进东莞市可园博物馆学术发展,特设“东莞市可园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业务的咨询、参谋、审议机构。并通过学术委员会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业务与学术的交流合作,提高本馆在管理运营、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和学术研究等方面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咨询、评议、评审的学术组织,主要审议并指导本馆重要学术事项和相关问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研究园林古建筑、中国书画艺术等相关学术领域发展趋势和本馆科研发展现状,指导博物馆发展规划制定,提出促进本馆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 指导重大展览项目,并对展览主题的确立及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把关。
第五条 审议研课题立项,指导学术课题实施。
第六条 提出学术活动规划和建议,组织、协调、推动全馆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组织学术交流,拓展本馆对外联系及业务、学术合作渠道。
第八条 对本馆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处理其它适于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业务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务会议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馆长担任。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办公室主任由主管科研的副馆长兼任。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 馆长、业务副馆长、具有馆员以上职称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助理馆员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通过差额选举选出七名委员。
第十五条 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馆领导、中层及初职以上业务人员。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我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馆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在60岁以下的高级职
称人员中选出。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九条 义务
1.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四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可指定一名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以项目责任制为学术委员会奖惩办法,完成科研项目的小组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未能完成科研项目的小组成员,取消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