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可园博物馆公众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给公众提供更全面的博物馆服务,东莞市可园博物馆(简称“博物馆”)提供收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二条 保管部主任负责收藏品寄存、代保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管部库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收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保管部藏品账目管理员负责做好寄存、代管收藏品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具体事项
第三条 寄存、代保管收藏品必须是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
第四条 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以随时取回藏品。
第五条 收藏者和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在进入博物馆的库房之前,由博物馆相关专业人员对收藏品进行全面详细的登记,并作相关的影像记录,由双方签字认可。
第六条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博物馆展示时,应征得收藏者同意后,标明收藏者身份。
第七条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博物馆可提供免费的保管、养护、修复服务,作为回报,享有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第八条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及相关制度文件进行管理。
第九条 寄存与保管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寄存、代保管报务联系方式:电话:0769-22221891,电子邮箱:dgkeyuan1850@163.com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东莞市可园博物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东莞市可园博物馆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