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可园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东莞市可园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馆藏文物,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藏品征集是指博物馆根据本馆办馆宗旨、定位、发展方向,依法通过购买或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博物馆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第三条 藏品征集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纳入博物馆“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第四条 一票否决制度
在征集过程中,藏品征集小组、专家组对部分或全部征集藏品的真伪、价值产生意见分歧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条 征集信息公示
每年年初,博物馆通过官网或公众号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博物馆拟征集藏品的范围、方式、条件等;年终公布本年度藏品征集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征集方向
第六条 博物馆定位、征集范围
博物馆是以可园园林建筑为依托,收藏、展示、研究古典园林 建筑、岭南画派文物作品,传播岭南建筑文化和岭南画派艺术的专题性博物馆,征集藏品的主要范围包括:
1.反映可园主人张敬修及其家族、居巢与居廉的书画作品、文物和相关历史资料;
2. 反映岭南画派、广东国画研究会及莞籍书画家的书画作品、文物和相关历史资料;
3.反映古典园林、岭南建筑、岭南文化的实物与资料,以及传统家具、陈设品等;
4.其他符合办馆宗旨以及发展方向的实物与史料。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馆务会议
(一)统一领导 馆务会议(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负责审批藏品征集总体规划及方案、中长期规划及方案、年度计划及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以及每批次藏品征集工作的实施(包括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
(二)集体决策 馆务会议(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成员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方可召开;审议通过,形成会议决议,以会议纪要方式签署,作为藏品征集最终依据。
第八条 藏品征集小组
(一)小组成员
藏品征集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分管保管部业务的副馆长、保管部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藏品保管人员以及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二)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博物馆藏品征集总体规划及方案、中长期规划及方案、年度计划及方案和经费预算;
2.负责藏品征集具体实施工作;
3.负责馆务会议、藏品征集小组会议纪要撰写与签署;
4.负责定期整理、汇总、上报藏品征集工作的相关资料;
5.负责藏品征集的其他工作。
(三)决策方式
藏品征集小组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 方可召开;会议经讨论决定,形成会议意见,以会议纪要方式签署,作为馆务会议(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审议依据。
第九条 藏品征集资金监管小组
(一)小组成员
藏品征集资金监管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馆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务人员、资产管理员组成。
(二)小组工作职责
负责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参与藏品资产的验收与移交、参与藏品征集的价格商谈。
第四章 征集程序
第十条 藏品征集的一般程序
( 一)征集调查
藏品征集小组成员根据年度藏品征集计划,通过文物商店、文 物拍卖会、民间收藏单位或个人、互联网等多种途径搜集征集线索 实事求是做好详细记录,并将拟征集物信息汇总、整理,形成征集线索材料并签名。
(二)确定征集意向
1.藏品征集小组会议对征集线索材料进行讨论,是否符合征集方向并形成《拟征集物清单》和会议纪要,并签名;
2.在藏品征集小组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含3人)组成谈价小组(成员不得参与该批次征集的鉴定与估价工作)。
(三)专家鉴定
1.专家组构成
由省级或省级以上文物鉴定机构组织3名以上(含3名)对应拟征集物研究方向的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或召开征集小组会议,在广东省文物局印发最新的广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名单中选取3名以上(含3名)对应拟征集物研究方向的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2.鉴定内容
由省级或省级以上文物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须 有鉴定专家签名和鉴定机构加盖公章;由藏品征集小组会议选取专 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须有鉴定专家签名;《鉴定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拟征集物的名称、年代、数量、真伪与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等要素。
(四)专家估价
鉴定专家对拟征集物进行估价,分别出具《拟征集物专家估价表》,自行填写完整并签名后密封,交由藏品征集小组组长暂存。
(五)核算估价均价
谈价小组和资金监管小组代表在全体成员见证下启封《拟征集 物专家估价表》,展示估价表的内容,并根据估价表核算拟征集物的均价,填写《拟征集物专家估价均价表》,并签名确认。
(六)估价建议
召开馆务会议,会议成员根据《拟征集物清单》《鉴定评估报 告》《拟征集物专家估价表》《拟征集物专家估价均价表》等资料,结合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审定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表》,作为价格商谈最高限价;《拟征集物估价建议表》封存,交由藏品征集小组组长暂时保管。
如形成估价建议价格较高,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格建议,参会成员在审核资料与会议纪要签字确认,并对全部内容保密。
(七)价格商谈
谈价小组根据《拟征集物估价建议表》与拟征集物所有者或授权委托人进行价格商谈,流程如下:
1.谈价小组推选1人作为谈价代表,资金监管小组代表参与价格商谈;
2.价格商谈开始前半小时内,谈价代表在全部参会成员的见证下启封《拟征集物估价建议表》,并展示表格内容;
3.根据《拟征集物估价建议表》中载明的估价建议作为价款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
4.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协商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商谈,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商谈价格不能超出《拟征集物估价建议表》中拟征集物的建议估价;
5.价格商谈形成《征集谈价结果报告》(附《拟征集物商谈价格表》),参与谈价的所有成员签名确认;
6.以拍卖方式征集的,《拟征集物估价建议表》中拟征集物的 价格视为该拟征集物的竞拍最高限价(不含佣金),竞拍过程视为价格商谈过程。
(八)征集实施
召开馆务会议,会议成员对《征集谈价结果报告》进行集体研 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书》并签字确认,藏品征集小组以此 为依据,与拟征集物所有者或者机构签订《藏品征集合同》,实施 征集;以拍卖方式征集的,藏品征集小组在馆务会议通报竞拍结果,形成《征集决策意见书》并签字确认,作为征集依据。
(九)办理支付
藏品征集小组将《藏品征集合同》或《成交确认书》《征集决 策意见书》以及《征集线索清单》《拟征集物清单》《鉴定评估报告》 《拟征集物专家估价表》《拟征集物专家估价均价表》《征集谈价结果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发票提交财务部门办理征集款支付结算。
(十)藏品验收
征集小组依据《藏品征集合同》或《成交确认书》《征集决策意见书》《鉴定评估报告》以及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核对验收后于征集物到馆当天,通知库房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及财务人员参与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填写《藏品征集拨库交接清单》并签名。
(十一)登记入账
财务部门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在藏品确认验收合格后,根据藏品的最终定价登记入账。
(十二)建档备案
保管部门于征集藏品入馆验收合格后7日内完成藏品编目、建 档工作,设置藏品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小组负责将征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不同藏品征集渠道的要求
(一)在文物商店、民间收藏组织或个人征集藏品的
1.草拟《藏品征集合同》,咨询法律顾问校核后依次呈报藏品征集小组组长及馆长审批;
2.签订《藏品征集合同》,载明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等权利与义务。
(二)以拍卖方式征集藏品的
1.在参与拍卖现场的征集人员中选派1名代表负责登记取号、举牌竞拍、签署《成交确认书》等;
2.竞拍举牌价不得超过《拟征集物估价建议表》中对应拍品的竞拍最高限价,在拍卖结束前,相关人员必须对竞拍最高限价信息严格保密;
3.拍卖结束后,在馆务会议上通报竞拍结果,填制《可园博物 馆文案报审表》(附《成交确认书》),由藏品征集小组组长、馆长依次审签;
(三)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
藏品征集小组应提前与受托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四)通过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
1.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举办展览、活动等发生的捐赠),业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捐赠物的名称、数量、尺寸、完残情况、来源等信息及捐赠协议,连同捐赠物一并移交保管部门登记入库;
2.捐赠物属于文物的,参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执行,根据估 价建议登记入账(未经评估的按名义金额入账),接受捐赠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如确有必要,可给予捐赠者适当物质奖励。
第五章监管检查
第十二条 馆内监管
资金监管小组应定期将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执行进度、可使用资金、资金合理控制建议等情况向馆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监管
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对藏品征集工作的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可园博物馆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