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可园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东莞市可园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东莞市城区可园路3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4.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东莞可园园林建筑为依托,收藏、研究、展示岭南古典园林建筑、二居及岭南画派文物作品,传播岭南建筑文化和岭南画派艺术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保护、管理和研究东莞可园、张氏家族及相关文物。开展以东莞可园、张氏家族、岭南画派为主的文物征集、收藏、保护与研究;以及文物,通过《可园主人张敬修》、《古园画心居巢、居廉与可园》、《岭南传统园林与民居》和一个专题陈列《莫伯治与岭南建筑艺术》基本陈列、举办各类展览和活动等形式进行社会教育;以及符合本馆宗旨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任免本馆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五)任免本馆的管理层人员;
(六)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监督本单位运行;
(八)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政府代表、馆方代表、社会人士三方面7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政府部门代表包括:举办单位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代表1名、东莞市财政局代表1名;
馆方代表包括:馆领导代表1名(馆长)、副馆长和中层干部代表1名、基层职工代表1名;
社会人士代表包括:专家学者代表1名、东莞工商企业家代表1名。
其中,举办方代表由举办单位委派产生。东莞市财政局代表由举办单位函请相关部门委派产生。社会人士应包括服务对象和有关利益相关方的代表。专家学者代表、媒体代表、东莞工商企业家代表由举办单位和博物馆共同酝酿,根据相应届别、行业和领域等条件,从符合条件的人士中推选产生,产生后向社会公示无异后报送举办单位。馆领导代表由馆长担任。副馆长和中层代表、基层职工代表按程序在馆内推选产生,不设限,凡本馆员工都可以报名参选。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包括:
(一)确保博物馆的使命、宗旨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确保博物馆能够最广泛的为公众服务;
(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四)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提供相应支持,确保博物馆藏品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规划博物馆的工作,检查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检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九)审议博物馆馆长提名并与其签订合同,评估馆长的工作;
(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馆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审议本馆功能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审议本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决算;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评估;
(九)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帮助争取到政府、社会对本馆事业的更大支持;
(十)条件允许情况下,帮助筹措本馆事业发展资金;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二)审议其它本影响本馆发展的重大决策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为了博物馆长远目标的实现和发展,在必要的情况下,理事会下可增设监督、顾问等职能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文物委员会等。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各类辅助及后勤工作,包括会务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有关工作。秘书处由博物馆办公室兼任。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领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充分发挥个人能力来帮助和支持博物馆的各项发展;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五)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六)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七)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举办单位同意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及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设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人选由举办单位在理事成员中选择产生并任免。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引领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二)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四)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由秘书长代行其职责。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制度,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并抄送举办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为本单位法人代表。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负责博物馆日常事务运行;
(六)受理事会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馆长、副馆长,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党组提名,理事会审议,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任命。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组织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藏品保护、管理、展示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本博物馆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收藏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四十条  本博物馆严格按照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第四十二条  本博物馆馆长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馆长离任时,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展览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
第四十四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退出馆藏。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理事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本单位章程;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本单位年度报告;本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公示无异后交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可园博物馆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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